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者:邹谊发布时间:2026-06-05浏览次数:10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沪音基金会[2026] 5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确保理事会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基金会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和重大事件等。

第二条基金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

(一)召开重要会议。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基金会召开理事会。

(二)开展涉外活动。以基金会名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项目, 主办、承办、协办或参加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接受或向境外捐赠、资助,组织出境培训考察、开展公益活动。

基金会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国际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

(三)举办重要活动。基金会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

(四)发生重大变化。基金会负责人发生变化,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五)其他重大事项。基金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要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基金会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其他对基金会产生重大风险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先报告、即时报告和事后报告三类。

报告事项涉及本制度第三条以下事项的,基金会应当事前报告: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拟任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6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基金会开展涉外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需要由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报告事项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五)项的,应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报告事项涉及本制度第二条其他事项的,应在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在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发生前,应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由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