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沪音基金会[2026] 4号
年度检查管理办法
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2.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填报的《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附表;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印章备案表、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等。
1.财务处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会计账簿结账;
2.秘书处应于3月20日前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3月31日前取得审计报告;
3.秘书处应于3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及检查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随后报上海市民政局。
1.财务报告须经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秘书长签字确认;
2.年度工作报告须经理事长签发,并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
3.监事会应于理事会召开前完成财务及年检材料检查,出具书面意见后一并报送。
通过年度检查后30日内,秘书处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全文及摘要上传至本会官网,并在上海市民政局指定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年检取得“合格”结论后,秘书处应将下列资料归入永久档案:
1.年检报告书(含电子版);
2.审计报告及附注;
3.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或年检结论通知);
4.理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意见。
1.因迟报、漏报、瞒报导致年检不合格的,由理事会依据章程第二十一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及本会现行制度执行;
2.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