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检查管理办法

发布者:邹谊发布时间:2026-06-05浏览次数:10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沪音基金会[2026] 4


年度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年检材料范围

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2.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填报的《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附表;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印章备案表、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等。

第二条编制与审计时限

1.财务处应于每年315日前完成上年度会计账簿结账;

2.秘书处应于320日前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331日前取得审计报告;

3.秘书处应于3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及检查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随后报上海市民政局。

第三条内部审查程序

1.财务报告须经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秘书长签字确认;

2.年度工作报告须经理事长签发,并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

3.监事会应于理事会召开前完成财务及年检材料检查,出具书面意见后一并报送。

第四条信息公开

通过年度检查后30日内,秘书处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全文及摘要上传至本会官网,并在上海市民政局指定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

年检取得“合格”结论后,秘书处应将下列资料归入永久档案:

1.年检报告书(含电子版);

2.审计报告及附注;

3.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或年检结论通知);

4.理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意见。

第六条责任与追责

1.因迟报、漏报、瞒报导致年检不合格的,由理事会依据章程第二十一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及本会现行制度执行;

2.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