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邹谊发布时间:2026-06-05浏览次数:10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沪音基金会[2026] 3



工作条例

20152月制定2026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二条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六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严格执行《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各项规定。

第七条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开会,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八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章程的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者五十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每次理事会会议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发给每位理事;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并发给每位理事。



第三章 秘书处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经理事会通过的决议由秘书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严重违反协议者,可以建议停止资助项目;

(四)组织、实施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的公益项目活动计划;

(五)受理捐赠并举行相应的礼遇活动;

(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七)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八)编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编制年度预算计划;

(九)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会和理事长批准;

(十)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和基金会网站的维护更新等;

(十一)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监事的产生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基金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损本会利益及声誉的,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之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本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本会资金运作,确保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对本会各种款项、账目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置意见,提交理事会议决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每年对基金会检查一次,向理事会提交检查报告一份。根据需要作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的章程、名称、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向上述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本会接受有关规定要求的年检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