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邹谊发布时间:2026-06-02浏览次数:11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沪音基金会[2026] 1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理事和理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理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经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章程》的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理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理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依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程序


第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在发出召开理事会会议的通知前,理事会秘书长应当征求各理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理事长审核。

第八条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九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理事会秘书长或者直接向理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理事会秘书长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尽快转交理事长。理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理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理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以短信通知、电话确认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理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理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理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短信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理事会应向理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基金会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书面认可后,亦可按原定日期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理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理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理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理事的一致同意外,理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理事可以在会前向理事会秘书长、会议召集人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理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既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理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理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理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对下列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更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基金会《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做出理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二十二条理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次表决权利。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与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和理事会决议。与会理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对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作为基金会档案,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名称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在理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