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上海音乐学院顶级荣誉奖项评选奖励办法

发布者:熊伟明发布时间:2024-06-20浏览次数:143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于上海音乐学院顶级荣誉奖项评选、奖励办法


根据《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为激发全校师生员工、校友等的学习、工作和爱校热情,助力学校“双一流”和上海市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基金会设立上海音乐学院顶级荣誉奖项项目。为规范所设奖项的评选、奖励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萧友梅校长奖”,每年评选、颁发一次。教职工、校友、友好人士等个人或团队12000/项;学生个人或团队6000/项。每年奖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二条  “黄自教学科研奖”,每年评选、颁发一次。分为特等奖(奖金30000/项)、一等奖(奖金20000/项)、二等奖(奖金10000/项)、三等奖(奖金5000/项)。每年奖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三条  “贺绿汀艺术成果奖”,每年评选、颁发一次。“贺绿汀艺术成果奖”奖项分为特等奖(奖金30000/项)、一等奖(奖金20000/项)、二等奖(奖金10000/项)、三等奖(奖金5000/项)、鼓励奖(奖金2000/项)和艺术辅导奖。艺术辅导奖奖金按专业教师所获奖金的30%发放,如获优秀伴奏奖,奖金则按专业教师所获奖金的50%发放。每年奖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周小燕教书育人奖”,每两年评选、颁发一次。每次评选出5-10名获奖者(奖金12000/项),奖金总额不超过12万元。

第二章  获奖人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萧友梅校长奖”颁发对象

在办学治校、重点建设、学科发展、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上海音乐学院(含附中)师生员工、校友、海内外友好人士等。

第六条  “黄自教学科研奖”颁发对象

在教学、科研领域长期耕耘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上海音乐学院(含附中)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七条  “贺绿汀艺术成果奖”颁发对象

在创作、表演类国内外重要比赛和评比中获得突出成绩的上海音乐学院(含附中)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八条  “周小燕教书育人奖”颁发对象

师德表现突出,潜心教书育人,在教学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上海音乐学院(含附中)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章  奖项评选

第九条 委托学校顶级荣誉体系办公室(宣传部)统筹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制订评审办法并开展评审工作,完成公示后将获奖名单报基金会秘书处,最终由理事会审定。

第四章  颁奖与奖金发放

第十条 “贺绿汀艺术成果奖”“萧友梅校长奖”“黄自教学科研奖”于建校纪念日前后颁发,“周小燕教书育人奖”于教师节前后颁发。 

第十一条 颁奖典礼上,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媒体公布获奖者名单。 

第十二条  奖金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基金会将在颁奖典礼后,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汇入获奖人账户。

第十三条  评选、表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基金会负责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46月开始实施。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