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基金会提供志愿服务的上海音乐学院师生;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并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统计志愿者需求计划,招募志愿工作者。招募程序如下:
1.基金会办公室发布招募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知识背景等:
2.志愿服务意向者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相关信息:
3.由基金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4.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3.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商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6.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3.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4.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5.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6.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
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志愿者管理
第七条 志愿者管理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
1.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志愿者的工作;
2.联合项目管理部门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 会宗旨、项目介绍、工作内容及要求、基本技能、仪容仪表等。
第六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志愿者按照基金会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帮助和服务,主要从事调查、宣传、采访、网络支持、大型活动会务、行政事务性等工作。
第九条 志愿者工作时必须在胸前佩带志愿者胸牌,使用期间保持胸牌的整洁、完整,不予损坏。
第十条 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给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志愿者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基金会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七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十三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志愿者需签订志愿者登记表。
第十四条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
第八章 保障和激励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1.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基金会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2.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3.按有关规定对长途执行公益项目的志愿者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