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熊伟明发布时间:2024-04-01浏览次数:39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及使用程序,使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是基金会行使职权、履行责任的凭据之一。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印章和法人章。基金会公章即“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行使基金会职权的一种凭证和标志,具有权威性。印章为圆形,直径 42 m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基金会名称,自左而右环形。

第三章 印章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印章管理要指定政治上可靠、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对工作认真负责、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的人员作为印章管理人(监印人),管理基金会的各类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第七条 各印章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替代使用。

第八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 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2. 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用印,使用印章均要进行用印登记。

第十条  用印时要求印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需当日归还;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面,人走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印章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所保管的印章,以确保印章的完整、清晰。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交接并核查有关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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