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及使用程序,使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是基金会行使职权、履行责任的凭据之一。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印章和法人章。基金会公章即“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行使基金会职权的一种凭证和标志,具有权威性。印章为圆形,直径 42 m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基金会名称,自左而右环形。
第三章 印章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印章管理要指定政治上可靠、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对工作认真负责、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的人员作为印章管理人(监印人),管理基金会的各类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第七条 各印章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替代使用。
1. 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2. 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用印,使用印章均要进行用印登记。
第十条 用印时要求印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需当日归还;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面,人走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印章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所保管的印章,以确保印章的完整、清晰。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交接并核查有关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5年 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