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企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各资助项目的特点,现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项目管理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基金会的项目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等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收入设立专用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并对项目捐赠收入设置项目编号,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基金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招赠票据,严格按照项目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发票。
四、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人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五、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按照基金会的批准权限执行。
六、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应加强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如受益人未按协议执行,基金会有权通知学校财务处停止支付,并要求受益人提出整改方案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七、所有的捐赠项目支出,均由受益部门提交“捐赠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项目负责人签字或部门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章,报基金会审批,报销材料递交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捐赠协议有特殊要求和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八、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项目执行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九、项目执行单位办理项目报销时应严格履行报销制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基金会与捐助人所签订协议的要求执行。
十、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基金会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二、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