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基金会投资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所有投资活动。
第二条 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监事、投资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基金会秘书处,行使《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权。
其中,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拥有最高决定权;投资咨询委员会是智囊团,行使投资相关事项的咨询、建议权;法律顾问负责对基金会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基金会秘书处会同武汉大学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投资决议,行使投资工作相关职能;基金会理事会监事行使投资行为的监督权。
第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一)每年1月,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根据上一年度基金会的资产状况、当年的收支预算和市场行情,编制当年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包含投资方向、投资结构等内容。
(二)投资咨询委员会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投资咨询委员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
第四条 投资项目的调研和评估
(一)在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当年投资计划的框架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寻找合作伙伴、搜集投资项目信息、洽谈投资意向,并根据合作方的信誉、实力和投资项目的预期风险、收益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交投资咨询委员会。
(二)投资咨询委员会对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的拟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初步筛选,初选通过的项目进入尽职调查环节。
(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建尽职调查小组对初选通过的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于非标准类投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与法律顾问不得是同一机构。
尽职调查报告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资项目背景;2.产品要素及交易结构;3.投资项目合作方、交易对手介绍;4.融资项目情况(资管、信托类项目,包括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情况、财务分析及评估、综合评价等);5.投研体系(基金类项目,包括投资或资产配置策略、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过往业绩等);6.风险评估;7.结论及建议
(四)投资咨询委员会对尽职调查小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投资咨询委员会撰写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交理事会;如审议未通过则该投资项目终止。
(五)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流动性金融产品和部分固定收益类及保本浮动型产品,包括:现金类(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风险等级为R2级及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和流动性基金产品、资管产品或信托产品,可略过尽职调查步骤,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市场行情确定,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并即时向理事会报备。
(六)已到期的非权益类投资项目,在投资项目产品要素、交易结构、合作方及交易对手、风险状况不变,且过往投资未出现违约等异常状况的情况下,可以由基金会秘书处决定是否续投。
(七)投资咨询委员会评估、筛选投资项目,审议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均可采取通讯评审的方式。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由投资咨询委员会起草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八)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基金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
(一)理事会对投资咨询委员会提交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议。投资项目审议亦可采取通讯审议表决的形式。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及时把握市场时机,通讯审议表决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1-3个工作日评审,4-5个工作日回收表决票。
(二)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形成理事会决议,进入项目执行阶段;若审议未通过则该投资项目终止。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执行
(一)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议和年度投资计划,与投资交易方商定投资合同、协议,经基金会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二)投资合同、协议双方签署完毕后生效,基金会财务根据投资合同、协议和理事长签批的投资支出报告进行投资支出转账操作。
第七条 投资活动的监控和反馈
(一)基金会理事会监事负责对基金会的投资决策过程和后续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投资项目相关信息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定期向捐赠人主动推送投资项目信息,及时报告投资损益及风险状况。
(四)理事会任何成员有询问投资工作进展的权利,秘书长每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投资管理情况。
(五)基金办秘书处负责为每个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八条 投资活动的风险控制
基金会的投资运作以稳健为基本原则,在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取得相应的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白名单制度,包括合作金融机构白名单、投资行业或产业白名单。白名单由投资咨询委员会负责根据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投资能力以及金融市场行情制定并及时更新、完善。基金会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和投资领域必须在白名单范围内。
(二)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三)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四)加快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决策时限进行决策,提高投资决策效率,提高投资资金划拨周转速度,以免贻误投资时机。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