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

发布者:熊伟明发布时间:2024-03-29浏览次数:10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的发放行为,正确界定劳务费的发放范围,明确劳务费的发放程序、发放比例以及发放标准等,结合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劳务费发放规定如下:

一、劳务费是指为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聘请专家或是临时聘用人员发生的音乐会排练演出费、授课费、讲座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翻译费、创作委约费、租谱费、稿费等临时性劳务费用。

二、劳务费发放须提供的信息资料。劳务费发放时,需提供劳务人员姓名、任职情况、职称或职务、提供劳务的内容、发放劳务的标准、提供劳务的时长、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号等。

三、劳务费发放的标准:

(一)排练、演出费

学生排练:学生80/次;演出200/次;独奏、独唱 500/次。

初级职称(专家)排练:240/次;演出600/次;独奏、独唱1500/次。

中级职称(专家)排练:480/次;演出1200/次;独奏、独唱3000/次。

高级职称(专家)排练:720/次;演出1800/次;独奏、独唱4500/次。

(二)国内外短期外聘专家授课费及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补贴

授课费:不高于500/课时;

伙食费补贴(国外):200/天;

市内交通费补贴(国外):100/天。

(三)讲座费(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1500/学时;

教授级:不超过1000/学时;

副教授级:不超过500/学时;

讲师级:不超过250/学时。

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四)专家评审费、咨询费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2250-3600/人天;

教授级:1500-2400/人天;

其他专业人员:900-1500/人天。

半天按费用标准60%执行,一天至两天按费用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费用标准50%执行。

(五)翻译费

口译费:300/课时;

笔译费:200/千字。

(六)创作委约费

一类项目管弦乐作品15-20分钟(含20分钟)12万元;8-14分钟(含14分钟)8万元;

二类作品室内乐作品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5万元;

三类作品小型室内乐作品6分钟以上(含6分钟)3万元;

四类作品独奏(唱)作品3分钟以上(含3分钟)1.5万元;

五类作品大型交响乐作品20分钟以上15万元-20万元;

六类作品歌剧、音乐剧作品20万元-70万元(音乐创作部分);

七类歌曲、音乐剧配器编曲每首1万元。

(七)租谱费(曲谱使用权费)

管弦乐作品(包含国内和国外):不高于5000元;

室内乐作品(包含国内和国外):不高于3000元;

独奏、独唱作品(包含国内和国外):不高于2000元。

(八)稿费

学生80/千字(三级)、100/千字(二级)、120/千字(一级);教师100/千字(三级)、120/千字(二级)、150/千字(一级);

特约/专家200-300/千字;

新闻稿费 200/篇。

四、发放上述内容劳务费,原则上单笔超过1万元(含)的或涉及外汇业务的,均需与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劳务费发放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劳务工作具体内容、发放对象、工作量、发放标准及发放金额等。

五、劳务费应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由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规定由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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