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熊伟明发布时间:2024-03-27浏览次数:11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基金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一、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企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核查。

()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公益事业项目支出:

单笔资金支付在2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付在20-50万元以上的货币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项目实施单位如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函,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

单笔资金支付在2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报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20万元以上的货币资金,报基金会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三、现金管理。基金会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解款,不得私设“小金库”;加强和规范现金支出管理,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报基金会审批。

四、银行存款管理。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禁止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细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