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
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一)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披露。
第六条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一)发起人;(二)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三)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四)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提供或接受劳务;(二)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三)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