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熊伟明发布时间:2024-04-03浏览次数:43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二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理 事 会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严格执行《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条例》对理事会的各项规定,其主要职责是议决以下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修改;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募集、管理、投资、使用计划;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8.、听取、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中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由理事长负费召算和主持。有1名理事提议开会,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集。

第入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章程的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者5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发给每位理事;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并发给每位理事。

第三章秘书处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经理事会通过的决议由秘书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筹备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制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严重违反协议者,可以建议停止资助项目;

4、组织、实施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的公益项目活动计划;

5、受理捐赠并举行相应的礼遇活动;

6、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7、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8、编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编制年度预算计划;

9、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会和理事长批准;

10、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和基金会网站的维护更新等;

11、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基金会办公室。

第四章 监 事

第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

1、根据章程本会监事从学校纪监审部门等相关单位选派,设监事1-3人。

2、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基金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2、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损本会利益及声量的,要求其予以纠正。

3、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之有关的他资料。验证本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4、检查本会资金运作,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5、对本会各种款项、账目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置意见,提交理事会议决并监督其执行。

6、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7、每年对基金会检查一次,向理事会提交检查报告一份。根据需要作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的章程、名称、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向上述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 本会接受有关规定要求的年检和年审。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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