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熊伟明发布时间:2024-03-26浏览次数:10

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维护捐赠方、受益方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 400号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 号)、《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接受现金捐赠、实物捐赠、资产增值等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资产(含受委托代管的资产)与负债管理;

(四)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五)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秘书长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类专项基金及开展各项业务活动都应纳入统一管理,重大事项应召开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并委派会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参照上海音乐学院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十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业务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工作;每月按时结账,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及时、完整编制财务报告。

(二)会计监督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建议;对基金会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会同出纳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存款等业务,对出纳开立的支票与电汇凭证进行复核,对出纳提交的网银支付信 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信息有误,及时退回;不定期盘点出纳岗位的现金余额;负责银行定期存单的台帐管理;每月银行对帐,及时处理未达帐项并告知会计主管;保 管银行印鉴章中的个人名章。

(四)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五)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固定资产台帐管理,年末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一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现金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收付现金必须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收支需符合规定。

(二)存款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及时逐笔登记业务;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三)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借用转账票据要在借款单上注明票据编号,每月终了前,认真清理催办借出银行结算票据,防止丢失或长期不办理报账手续。

(四)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妥善保管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等相关印章。

(五)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会同会计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存款等业务,确保资金安全;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地做好结息工作。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


第三章 会计核算、报告及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会计期间为每年11日至1231日。基金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依据所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入账处理。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以及及时性。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基金会记账凭证采取统一格式,并按顺序连续编号。凭证填制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准确、完整填写,签章齐全。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方报告基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 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 册,加盖公章,并由基金会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会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六条 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上海音乐学院财务处账簿管理相关细则等规定设置、登记、更新、保管、销毁账簿。


第四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由基金会出纳人员保管,用于结算零星报销支出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12号令)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的规定,进行现金管理。

1.基金会依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对于现金的日常核算出纳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在此基础上会计人员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如有差异须及时查明原因。

2.当日收取捐赠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以及帐外留款,不得私人挪用。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3.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额度支取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二)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基金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1.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月末由会计人员对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差异原因,保证账款相符;并由会计人员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提交会计主管审核。

2.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借银行账户,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抵押、担保。每年按照规定完成账户年检。

第十八条 外汇收支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外币捐赠款入账及结汇手续。

(二)基金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基金会外币账户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折算后的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

基金会票据分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银行往来票据等,其中:

(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基金会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进行票据管理。

2.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根据协议及相关凭据,据实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需要捐赠票据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3.基金会设置捐赠发票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发票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捐赠票据不得丢失、损毁,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完整保存所有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二)支票

1.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规定进行支票管理。

2.支票由出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领取、登记和保管,并根据基金会的业务需要签发。签发过程要做到随用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章。

3.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第二十条 由基金会转入上海音乐学院的实物捐赠及受益方根据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购买的资产均属于捐赠性质的资产,使用部门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接收单》,经基金会审核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到上海音乐学院资产管理处登记造册,纳入上海音乐学院资产统一管理范畴。

第二十一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基金会从委托方处取得受托资产后,应按照委托方意愿转交或转赠给受益方,基金会在过程中仅起中介作用。对于受托代理资产,基金会参照接收捐赠资产的办法进行确认、计量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付款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1.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设立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可接受境内外各类公益捐赠。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在实际收到后,以捐赠方提供的有效凭据(发票、报关单、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等)开具捐赠票据并以确认的公允价值入账。无有效凭据的,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确认入账价值。无法评估 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益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载明知识产权归捐赠方或除上海音乐学院外第三方的研究类合同,不应确认为捐赠合同,收入不得确认为捐赠收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不接受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直接宣传、促销、 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将基金会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上海音乐学院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上海音乐学院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必须征得上海音乐学院同意。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可以筹资设立支持附属学校和附属单位发展的基金,但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赠款,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名义乱收费。


  1.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支出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等。业务活动支出是指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支出使用捐赠资金。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日常办公各项费用支出以及外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等。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各类各项捐赠时应与受益方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 照捐赠协议约定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基金会资助上海音乐学院的捐赠款,在使用时可转至上海音乐学院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基金会在使用经费时,应主要通过银行支付,减少现金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各类各项捐赠资金的支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1.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2.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3.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决通过,并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类资助项目支出需经基金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项目使用计划,基金会审核立项后,与项目申请方签订资助协议,并拨付款项至基金会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资助协议支出。

第三十三条 奖助学金项目依据上海音乐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约定评审并提交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基金会审核确认后,由基金会财务处将资助款发放至受资助者账户。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行政办公所产生的支出费用,经办人需提供本人签字的有效票据,经审核人及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等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1.   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投资计划由秘书处指派专人(或投资机构)负责拟定,并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投资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进行。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必须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1.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 基金会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明确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及日记账登记;会计负责凭证的填制、明细账总账记录、财务稽核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等。 基金会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并按照上海音乐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实施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责任,按照会计法规和工作程序办理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办理过程必须手续、资料齐全,并获得相应审批。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由出纳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等相关印章。秘书长、会计主管的个人名章由其自行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应妥善保管网上银行U盾、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无关人员。每月末,由会计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账户余额,加强资金的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每一项重大投资活动都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决策记录上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变动或调整,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须将应移交资料整理妥善,并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1.   财务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对项目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有权依照《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八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要及时如实回复捐赠方的查询和意见。受益方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方有权要求受益方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在每年331日前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基金会应在每年331日前向上海市社团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年检后的年度工作报告须在上海市社团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应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2006]31号令)、《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的规定,通过基金会网站、上海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网等途径,及时做好日常信息公开。


  1.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51215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512

5